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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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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5〕04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我市将从2005年开始,用三年时间进一步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使农村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基础设施、标准化设备配置、标准化人才培训。现就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三项建设(以下简称三项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加强领导

  成立天津市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黄兴国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张俊芳担任,成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峻屹、市卫生局局长张愈、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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