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诸政发[2005]5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意见
(诸政发[2005]5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东白湖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确保东白湖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旅游区)建设高效、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
  (一)旅游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贯彻注重生态、整合资源、重在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循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相对集中管理,优化配置各类资源,确保可持续利用。
  (二)市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导旅游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下设的东白湖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具体负责各项协调工作。市环保、水电、林业、文化、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东白湖镇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旅游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国土、旅游、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同管委会办搞好各项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东白湖镇和管委会办等单位编制好旅游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城镇、旅游区开发建设和开发、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应当保护好生态环境,并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严禁破坏旅游区内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以及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旅游区环境造成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