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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保持上海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本市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质量的改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稳定住房价格,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初,本市从优化市场供应结构、抑制需求过快增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测等方面,加大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这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贯彻国办发(2005)26号文件,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城市规划调控,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特别在项目选址上要予以保证。在供应土地前,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并提出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中,在容积率控制上,要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确定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在面积配置上,要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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