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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分工和相关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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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5]17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分工和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5年是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三年清欠目标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确保清欠目标如期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清欠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清欠工作进展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分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负责制定全市清欠工作方案,组织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清欠工作要求,印发各类清欠工作文件。参与协调处理重大案件。检查、督查全市清欠工作落实情况。受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投诉,转办、督办投诉案件。汇总上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和上级要求的各种报表。接待上级对我市清欠工作的督察、检查。及时编写清欠简报,反映清欠动态,表彰先进、通报落后。
  二、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矿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负总责。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对自己所管理工程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全面掌握本地区拖欠情况和清欠进展情况,逐项建立拖欠台帐,制定还款计划,督促落实。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做出具体安排。各县(市)、区还要把“村村通”工程、“普九、普六”工程作为政府清欠重点纳入清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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