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5]12号)规定,现就加强本市住房交易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禁止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各区县建委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自《工作意见》发布之日(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