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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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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
(辽政发[2005]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全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推进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境内外、跨行业、跨所有制改制重组
  1放开地方国有大型企业的股权比例限制。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的领域外,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吸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资入股,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重组,鼓励省市监管企业与中央、外省国有大型优势企业之间的股权置换。
  2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原国有企业银行债务,按原期限偿还确有困难的,经与有关银行协商同意后重新确定贷款偿还期限;对其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的历史欠税,按《税收征管法》和中发[2003]11号文件规定申请批准的豁免额之外,对其余的欠税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3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对重组后企业的技术转让,  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盈利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购进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重组,只要改制后企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条件的,在注册申报新的企业时,可继续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
  6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办理过户手续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50%以下收取。改制企业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相关部门应予确认,不得要求另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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