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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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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财农[2005]860号
【发布日期】 2005-06-08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关于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意见》(京政农发[2005]27号)及《市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滚动预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农[2001]3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扶持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对符合(京政农发[2005]27号)文件要求,并分别经市农委、区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扶持标准对个人或项目单位,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 

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凡各乡镇、区县及市级单位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均需纳入北京市财政局支农项目库,实行统一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经区县政府审批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个体工商户,区县财政部门应汇总后做为一个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上报市级财政。

  第六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区县项目,在上报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同时编制《区县二三产业资金情况表》(见附件1)上报市级财政。

  第七条 其他需由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的市级项目,在报送市乡镇企业局和市农委企业处之前,应由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项目按照市财政支农项目库的有关要求录入支农项目库。

  第八条 上述项目在进行支农项目库录入时,在政策类型选择上应选择“01农业”下的“011农业政策资金项目”类型。

  第九条 以上纳入支农项目库的项目,除符合有关项目库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材料:

  1、农民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连续3个月的纳税证明;区县政府审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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