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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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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连政发﹝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6-05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五日

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梁河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功能,合理开发、利用水库水土资源,维护水库生态环境,防治水害,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梁河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滩地、库区、大坝背水坡及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
  第三条 水库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防旱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水库的统一管理。经市政府批准设置的水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具体负责水库的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制订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调度指令,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按照水库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对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四)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水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
  (五)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五条 市环保、渔业、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沿库区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水库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管理、保护工作。
  (一)向人民群众进行遵守相关水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
  (三)协助水库管理机构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滩地的开发、利用、保护;
  (四)配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和调处水事纠纷。
  第七条 在水库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水库公安派出机构隶属市公安部门领导。
  水库渔政管理机构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具体负责水库库区的日常渔业管理监督工作。
  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大力提倡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合理利用水库资源开发旅游项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对在水库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一)二十八米等高线以下的库区及主坝、副坝背水坡坝脚外二百米;
  (二)水库南、北泄洪闸闸下游河道、堤防一千米;
  (三)蒋庄闸上下游各五百米,左右侧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四)北干渠闸:闸上游引河河道,闸下游河道二百米、左右侧河口向外各三十米。
  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属于国家所有。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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