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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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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安〔2005〕7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6月16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深圳市安全生产专家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建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从有关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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