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14号 《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五年五月八日 邢台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