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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市和区县水电电源开发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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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9
【实施日期】
2005-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市和区县水电电源开发管理权限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关于明确市和区县水电电源开发管理权限的意见
《四川省电源开发权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2号令)已经发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令明确规定我省对电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行政许可管理。根据第二章第九条“电源开发权按照电源项目建设规模以及投资管理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第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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