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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