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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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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仙政发[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06-09
【实施日期】 2005-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仙桃市测绘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仙桃市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的配套管理办法;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

  (三)对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验证备案、任务登记;

  (四)负责管理本市的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

  (五)负责监管本市的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

  (六)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干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的测绘活动;有权对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全市基础测绘实行成果定期更新制度。根据建设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基础测绘成果的年更新率不得低于20%。

  第七条 基础测绘由市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必须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

 

第一节 测绘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转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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