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原广西河池钢厂交由环江县管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河政发[2005]21号
【发布日期】 2005-06-09
【实施日期】 2005-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原广西河池钢厂交由环江县管理的通知


环江县人民政府:
  为充分利用原广西河池钢厂的资源招商引资,扩大县域经济成份,加强对企业的人、财、物管理,发挥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依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原广西河池钢厂下放你县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