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委办公室、谷城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谷办发[2005]19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县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有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够规范、土地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不够协调和土地管理混乱等问题。非法占用土地,乱占耕地、非法转让土地的现象在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防止土地收益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管理,切实保护好耕地 (一) 切实加强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认真做好县、乡、村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其他专业规划都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项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指令计划指标,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确定用地定额,严禁超规划、超定额标准用地。 (三)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护好基本农田。重点保护好集镇周围和交通沿线基本农田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对依法批准征(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