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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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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5]330号
【发布日期】 2005-06-09
【实施日期】 2005-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策规定
  (一)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一律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
  1.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凭有关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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