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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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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6-09
【实施日期】 2005-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维护土地产权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苏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可持续发展观念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各级政府要牢固确立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辩证统一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努力减少经济发展中对耕地的占用。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由土地供给服从需求向需求服从供给转变,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苏州实际的,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城市总体规划、集镇、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城市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要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乡镇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工业区集中,进一步规范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报批管理。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修编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各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各地要认真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每年定期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镇、村之间,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任。各地要形成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人和动态监测员为主体的巡回检查人员网络,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负责,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
  认真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对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规范计划指标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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