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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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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汕市环〔2005〕96号
【发布日期】 2005-06-09
【实施日期】 2005-06-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市环〔2005〕96号

 

 

各区(县)环保局(分局)、卫生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市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汕府[2005]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特种废弃物处理中心已建成投入正式运营。为推进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现就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提高对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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