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和《晋城市地方煤矿改采矿井采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晋城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和《晋城市地方煤矿改采矿井采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晋城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山西省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本市境内的乡镇煤矿派驻安监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按矿井规模进行派驻。具体标准为: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力低于21万吨/年的矿井派驻1人;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力在21万吨/年以上(含21万吨/年)的矿井派驻2人; (三)基建矿井派驻1人。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应聘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督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 (二)具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公民; (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原则性强,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四)遵守纪律、廉洁奉公,能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取得市级安全生产培训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聘用程序: (一)驻矿安监员的选拔实行公开招聘,经考试考察择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