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沁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社会最困难的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是改善其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和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国家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负有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就业安置的对象,是指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且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