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