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5]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认真贯彻国家《行政许可法》,促进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按照“减少审批事项,简化申报程序,方便纳税人”、“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工作实效”的工作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五项审批权限进行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下放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 (一)对地处我省境内的中央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属于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新办企业的减免税,经市(指省辖市——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