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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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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将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翻译成英文正式文本,对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立法治政府,优化发展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要求,为做好翻译和审定工作,保证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山东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和英文正式文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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