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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属国有企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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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属国有企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4)32号)和《关于实施国有企业改革“393”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市委发(2005)14号)精神及2005年5月30日市长办公会议精神,从2005年8月1日起,兰州市属国有企业中小学将全部一次性移交其所在县区政府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学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改革“393”攻坚计划的安排意见》(市委发(2005)14号)规定,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全部一次性移交其所在县区政府管理,不搞过渡期。具体办法是:兰州齿轮厂学校、兰州机床厂学校、沙建司学校移交安宁区政府管理;西北合成药厂小学、兰州平板玻璃厂学校、和平化工厂学校、高压阀门厂小学、煤气厂小学移交西固区政府管理;土门墩企业联合中学移交七里河区政府管理;金城机械厂学校移交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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