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