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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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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北政发[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6-10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 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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