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日期】 2005-05-09
【实施日期】 2005-06-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0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
二○○五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市级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控股)单位投入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计划、财政、税务、建设、建筑业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