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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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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6-12
【实施日期】 2005-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驻辽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中央和省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起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机构,充实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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