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各地通过撤村建居工作,有效地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有一些地方随意撤村建居,将大量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且补偿安置工作不到位,侵占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群众不满,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的精神,现就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被征收后剩余的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经依法批准撤村建居,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