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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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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政[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6-12
【实施日期】 2005-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皖政[2005]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突出任务。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客观要求,对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改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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