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总署要求,现就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等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公示(详见附件1、2、3、4);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及流程(详见附件5);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所需材料及流程(详见附件6); 四、报关企业换证所需材料及流程(详见附件7); 五、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换证等手续时提供的介绍信应包括办事人员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所办事项内容及介绍信有效期等要素。 特此公告!
附件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公示(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一) 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报关服务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颁布,自1987年7月1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5、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6、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7、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8、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9、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海关领取);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海关领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出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所聘报关从业人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7、从事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8、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9、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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