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推进我市消防工作的全面发展,创建“平安桂林”,努力创造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特就我市今后三年消防工作要重点抓好的几个方面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任期责任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予以解决。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各县县城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要按照“小城镇发展规划”要求,在2005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凡规划中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市、县建设规划部门进行控制,消防部门按城市发展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整改。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消防法》和《广西消防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