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精神,加强我市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使卫生监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化妆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卫生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化妆品卫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但仍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县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缓慢,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大;基层卫生宣传教育不够,卫生标准化设施投入严重不足;生产经营单位对卫生监督应付推诿,制度执行不严格;饮用水消毒不严,水源卫生防护较差等等。上述问题如不加以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进行防范和整治,不仅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必将对全市的和谐稳定局面造成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