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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府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甘府发〔2005〕2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已经2005年5月17日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精神,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4)29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订《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施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2、工作目标。经过五年的努力应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基本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各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初步到位,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2)州、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我州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全州得到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行政违法行为得到较快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增强。
  (4)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能够较快得到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比较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基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5)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初步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比较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6)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初步形成,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提高。
  (7)全州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得到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初步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增强,比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3、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州的建立;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我州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广泛推进行政效能评价,做到既严格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4、基本要求。《纲要》规定的基本要求,全州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时应严格遵守。结合甘孜州实际,明确以下六项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登记、行政许可等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应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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