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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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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5]171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171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随税同管”,实现精细化管理。社会保险费(以下称社保费)收入在我局组织收入总量中已经占很大比重。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要以“税费并重”思想指导组织收入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在日常征管工作中认真落实社保费“随税同管”,将税收征管的经验、方法运用到社保费征收工作中,推进社保费的精细化管理。参照税收征管程序制定适合于社保费征管实际的办法和制度,把社保费征管列入税收征管日常工作及检查、稽查范围。结合新一轮征管改革,把社保费管理工作责任分解,随税收管理业务落实到业户经管部门、落实到人。
  二、落实“随税同查”,大力清理社保欠费。各区(市)地方税务局要做好社保费的清欠工作,应定期对欠费户进行清查,查明欠费原因,并按欠费额的大小、偿欠的能力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追缴。按照“大户(50万元以上的)重点追、小户不断催”的原则,对有偿还能力的欠费户,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追欠措施或移交给稽查局继续追欠。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操作办法 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199号)和《关于报送 不列入当期应征数指标考核清单 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函(2005)131号)要求,整理有关资料文件,并及时报送和传递文件信息,清理不实的历史欠费。
  各稽查部门应按照《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随税同查的通知》(穗地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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