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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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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人发〔2005〕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赣人发〔2005〕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下同)管理工作是职称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要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严格有序地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书印制。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除按规定由国家人事部印制的外,均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印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关于证书的发证单位和用印。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如实填写,并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后方能生效。通过全国或全省统考后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发证和用印单位为省人事行政部门;通过评审后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发证和用印单位为相应的发文审批单位,其证书编号由发证单位统一编制。
  三、关于证书的发放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级别资格证书的发放办法。由省人事厅发文批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证书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打印,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证书发放费用,各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
  通过全国或全省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核发至设区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各设区市职称工作办公室负责证书的填写和发放工作,并在发放工作结束后,将发放情况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证书发放时,必须要求考试合格人员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附表1)或《职业资格考试(认定)合格人员登记表》(附表2),并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证书发放费用。
  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统一印制,国家规定呼地在发放证书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试通过人员收取证书成本费。若需要补办或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交纳证书印制成本费用。
  四、关于证书和补办或更换。
  因证书遗失或填写错误需要补办或更换的,按属地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各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职称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
  申请补办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在设区市级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原证作废声明,并提供该报纸,以及个人档案中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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