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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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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2005〕综146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浦南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

 
延平区、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浦城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浦南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省政府(2005)7号会议纪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各成员单位,延平区、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浦城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迁)工作,沿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级监察、公安、交通、国土、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广电、电力、通讯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迁工作,确保浦南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需要。
  二、浦南高速公路征迁工作由延平区、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浦城县人民政府实行任务包干、总额包干、责任包干。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工作,南平市人民政府和市高指分别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和包干合同。征迁费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总额包干,如有不足,由各县(市、区)负责。
  三、凡需动迁的电力、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市高指和权属单位通过竞标等方式在限定的时间内迁移,迁移费用另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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