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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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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发〔2005〕43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无故停缴、缓缴、克扣、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纠正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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