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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5]11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19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甬部省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5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计划安置工作
  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04年冬季退出现役且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转业士官;因部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和调整士官结构需要而安排的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
  2005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仍采取下达指令性计划的方式,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单位。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妥善安置好重点安置对象。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确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当月止),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应报经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安置领导小组)同意,并向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每人5万元标准交纳市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20日前,各接收单位要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重点安置对象8月1日前报到上班。
  二、继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方式的改革
  安置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研究和改革服役满10年以上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各部门、直属单位、在甬省部属单位可与安置对象双向选择,通过选择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退役士兵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五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76号)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54号)精神,认真落实好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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