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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市郊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5年"三夏"期间农资价格和市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本市化肥生产、供应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贯彻落实国家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市确保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继续督促化肥等农资各经营企业积极组织货源,严格执行本市化肥综合经营差率11%(其中:批发进销差率为5%,批零差率为6%)的规定,切实稳定"三夏"期间的农资价格;要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协助落实国家关于扶持农资生产、促进农资流通、保证农资供应等各项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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