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区(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物价)、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工作。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八条 由市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近三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改委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金融机构,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委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