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地方水电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开发的地方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 第三条 地方水电工程建设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搬迁安置后生产和生活水平达到搬迁前的水平或迁入地农村平均水平。 第四条 地方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安排,兼顾国家、地方、集体、项目法人、个人等各方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减少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六)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 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阶段,依据经过审批的水库淹没调查大纲(或细则),开展水库淹没调查。 第七条 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调查工作开始前,由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知,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配合项目法人对调查工作作出安排。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涉及十堰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政府发布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人口迁入的通知,并由市移民机构对调查工作进行协调配合。在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阶段,由项目法人会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水库淹没调查大纲(或细则),对工程占地、淹没及影响人口和各种国民经济对象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 调查应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进行公示后,由项目法人与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以纪要形式认定。 在项目的申请报告编制阶段,项目法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内的占压矿产、地质灾害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专题报告,对被占用耕地的补充提出方案。 第八条 根据工程占地、淹没调查结果和当地的资源环境状况,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进行专家咨询和报批。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听取移民代表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的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者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未经批准,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报批。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单独或与工程设计文件一并上报审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或上报。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征地手续,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测算人口环境容量,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并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兼顾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坚持以大农业安置为主,以有土安置为主,确保农村移民安置后每人有一份基本耕地等农业生产资料,不得进行简单的货币化安置,不得产生失地农村移民,应严格控制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和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 第十三条 对淹没线上因水库蓄水而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 第十四条 对城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时,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控制规模、节约用地、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 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