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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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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5]67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6-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省、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作了重要部署,先后制定了《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等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规章、规定,备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有文不报、有错不纠”等问题。依法开展和落实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和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查后公布,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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