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是我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创造性搞好新形势下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现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泸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藉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