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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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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均适用本规定。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场、超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商场、超市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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