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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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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公园风景区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园、风景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风景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公园、风景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容量接待游人,当游人量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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