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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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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5〕91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宿迁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驻宿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国防建设,促进部队稳定,保证我市驻军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和生活得到妥善安排,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驻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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