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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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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实施意见》,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汇聚一批能够领导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学术带头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均由校外聘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国家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及重点建设学科、主干学科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前沿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设置。讲座教授岗位的设置不受学科限制,由高等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情况设置。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能力。
  第四条 申请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岗位的学科,一般应该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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