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用行)》的顺利实施。 2005年6月14日 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粮食质量检验能力: 1、至少具有1名初级以上技术资格证书或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化验专业人员; 2、具备与所经营粮食品种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容重器、水分仪、分样器、杆样器、天平、谷物选筛、实验窘谷机、实验碾米机、电动粉碎机等; 3、具有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专用场地。不具备以上检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者或粮食质量检验机构代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