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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农村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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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府办[2005]96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农村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  《台山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台山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  一、总则

 

  (一)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意见》及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经济联合社(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村小组)。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实行会计代理制,做好经济核算,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做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等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保障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要接受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二、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六)会计代理制是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前提下,各村(居)委会经济联合社、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原有出纳工作不变的原则下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

  (七)经济联合社的会计工作,统一由镇会计中心农村组代理,财会人员由市人事部门考核录取的人员担任。

  (八)经济合作社的财会工作,以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辖区为单位建立财会站,统一代理经济合作社的财会工作。财会站配备站长、会计员、出纳员。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财会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同一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职务。

  (九)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内一切涉及财务、生产以及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管理,有权拒绝办理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有权向党支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十)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实行聘用制。财会人员的聘用和调换,必须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报镇经管站批准,报市农财办备案。未经经管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要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移交全部会计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移交工作由镇经管站派人监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十二)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要取得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十三)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权利。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三、财务计划

 

  (十四)村经联社、合作社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可行的年度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农业基本建设、购建固定资产、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计划。年终要做好决算报告,在财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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