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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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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品德高尚、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拔尖创新人才计划”。
  第二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是北京市教委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深入研究。
  第三条 “拔尖创新人才计划”每年遴选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创新研究,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拔尖创新人才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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